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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土地權之探討 : 以花蓮太魯閣族為例.(下)
目次 : 19
作者 : 邱寶琳
摘要 :   
  本研究主要探究「原住民族基本法(簡稱原基法)」第20條所謂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權利」的內涵(承
認原則)。原基法規範此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在實際運作上也包含第21條原住民族參與協商(政治參與原則)、第23條尊重傳
統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尊重原則)、第30條尊重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的法律制度保障合法權益(法治原則)的權利
概念。所有的探討是以憲法增修條文肯定多元文化理論面對原住民族議題的認知為基礎,並研究這樣的原住民族土地權利概念
在現有國家原住民土地制度是如何地運作與保障。
我國現行原住民土地制度在法令上採用「分配方式」保障原住民(傳統)土地權利;在保留地主要是以行政命令「原住民保留
地開發管理辦法」以及作業規範與函示來分配;在公有土地是以增(劃)編保留地規範相關分配作業。這樣的法令制度的設計
是源自於日治殖民歷史之「蕃地國有」、憲法保障私有土地原則,以及民法與土地法相關的私有財產權保障的法令而發展,也就
是所謂的完全所有權之西方財產權理論為基礎。國家用分配方式配置土地權利,對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的保障、族群文化傳
承與進入現代社會整合之發展,產生很大的限制,尤其在2005年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承認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之後應立即
檢討。
  本研究在殖民歷史脈絡與族群社會文化脈絡探討原住民族土地權,採用「批判種族理論」的「經歷敘述」與「種族意識」
的研究方法;先將原住民族自己族群土地制度整理、陳述傳統土地財產與權利概念;再對照殖民歷史遭遇傳統土地剝奪的經歷,
而安排第三、四章內容順序。第三章以多元文化理論與財產權理論為基礎,由原住民族社會文化脈絡解釋原住民族土地權的概
念,提出原住民族土地權利背後的財產權概念異於國家土地制度採用的西方財產權理論。本研究以太魯閣族為例,藉由多元文
化理論的觀察來整理族群傳統土地制度的財產權概念,也採用時間、勞動與整體社會價值之財產權理論的核心概念來重新詮釋。
而原住民族土地權利是有區域的、功能的、組織的層次性,是私有制與共有制混和模式的財產權概念。西方財產權理論無法完
全解釋原住民族財產權理論。所以,國家原住民土地制度會誤解原住民的休耕輪作為游耕、誤解原住民族在群傳統土地制度沒
有族人或部落固有土地「所有權」概念;政府應依原基法第20、23、30條承認與尊重,正視與檢討原住民族遭遇殖民歷史與傳
統土地權利被剝奪的問題。
  第四章首先略述我國原住民土地制度在殖民歷史呈現的原住民族土地權利變遷;整理自日治時期的保留地制度到原基法之
前的國家原住民土地制度的歷史脈絡,並檢討政府採用西方財產權概念管理原住民族土地的結果;同時,由批判種族理論與國
際原住民族人權的角度,檢討國家法令的原住民族土地權利概念。
  第五章以兩件原住民向國家爭取「歸還」傳統土地權利、而遭管理機關因地籍簿冊遺漏登載與公共造產之公益而被拒絕申
請的案例出發,回應第四章探討國家原住民土地制度的現況。本章參考Tully多元文化當代憲政主義之「憲政對話」,在三個常
規:相互承認、延續文化、取得同意,協助差異文化族群之間跨文化藩籬的溝通,做為實踐多元文化族群關係的策略,提出解
決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糾紛的三個階段任務:認識尊重與承認、制度的連結點、建立協商平台。這樣的三階段溝通協商作為解決
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糾紛之參考案例的建議與回應。
  其次,第五章末段藉由本研究觀點,整理「原住民族土地與海域法草案」,並與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比較,呈現我國原住民(族)
土地制度與法律處在改革的十字路口之窘境:承認保留地制度延續自日治殖民歷史、但不檢討原住民族固有傳統土地被剝奪的
遭遇、持續「制度相依」地採用救濟式分配模式「歸還」原住民族傳統土地權利、調解土地的糾紛。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在草案
中呈現的優先順序是:公共造產優先於救濟未受配保留地之原住民,而主張傳統歷史淵源土地者在更後面。此草案實際上為1902
年持地六三郎「理蕃意見書」之法制化與擬制。
  最後,本研究提出探討原住民土地權利的研究路徑需要有適當的策略。此策略主要是:先由文化脈絡理解原住民族土地財
產權利概念及傳統土地權利的層次性概念,認識原住民族土地權利是私有制與共有制的混合財產權模式,並附有傳統社會文化
實踐的意涵。再來,由歷史脈絡理解「原住民族」的定義是遭遇殖民歷史統治並被剝奪傳統土地權利的特殊社會文化之民族。
政府雖然宣稱承認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權利,但若不先由文化脈絡認識原住民族的政治主體性、再由歷史脈絡確認原住民
族土地議題的複雜性與核心問題,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的承諾,將無法避免會再次發生類似「土海法草案」之矛盾的法
令制度改革。
  在原住民族土地制度的政策建議,本研究強調傳統土地制度與現代土地制度在管理機制與規範內容存在衝突、但並不必
然在追求人類生存及生存環境永續上無法整合;而兩者的結合點則是基本人權的法治保障。政府的原住民族土地改革政策要先
確認「原住民族」與「原住民族土地」的定義,確立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屬於多元文化國家之法定物權內容之一,並結合在原住
民族自治法實踐、進行法律制度改革。再者,在原住民族土地制度裡,口述歷史證據與文字證據都具有法律上的證據能力。另
外,建立兩階層的獨立調查、調處、管理機關,受理原住民的傳統土地主張,主動協助調查口述證據與文字證據之證據力、確
認土地權利變遷事實,而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在地方層級,受理與審查機關需要獨立於管理機關,並配合各族群自治與不
同傳統土地制度而發展多元性管理規範並明文化制度化;在中央層級,協調不同族群在地方層級的運作,並確立國家與原住民
族之間的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的關係,這層關係是維繫國家主權的完整性、也確保多樣性發展。最後,在有公權力保障之公開協
商平台上,原住民族與國家依據法制保障原住民族的基本人權,作為最大公約與共識,協商財產權概念差異的部分,進行整合
與轉換,實踐我國成為真正地「多元文化」之「人權」「法治」國家。
目錄 :   
第五章 當代太魯閣原住民族土地糾紛議題的反思 217
  第一節 太魯閣族社會的土地糾紛案例 217
  第二節 真實balay與調解smbalay:認識、尊重與承認 241
  第三節 傳統與現代原住民土地制度結合點:基本人權 246
  第四節 傳統土地權利與現代土地制度的調適:協商平台 252
  第五節 對「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的反思 263

第六章 結論 277
  第一節 主要研究發現 279
  第二節 政策及研究建議 286
  第三節 研究限制與後續研究建議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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